关于完善房屋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0月1日起执行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2-10-06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房屋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以进一步支持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1.房屋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个人租赁房屋中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减1.5%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一般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住房,按5%的税率减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屋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按1.5%的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房屋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使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写字楼、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的住宅)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经济适用房项目认定书后,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房屋租赁企业将上述经济适用房租赁给个人,与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相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和专业大型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上述经济适用房,并与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税政策相比较。
经济适用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房屋租赁企业,是指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或备案。
本公告所称专业大型房屋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备案城市内持有或经营租赁房屋1000套(房间)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租赁市场的发展情况,在50%的范围内降低全区或部分城市的标准。
第五,在城乡住房建设中,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区域住房租赁企业、专业规模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经济适用房项目转移到同级税务部门,住房租赁企业、专业规模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动态更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具体内容和共享信息。
6、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所有权、房屋租赁合同、经济适用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24号)第2条第(4)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